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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2024年以来,“新疆公安微警务”微信小程序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部署要求,进一步汇聚服务事项,扩展服务范围,优化模块功能,正式上线新版出租房屋登记、申报暂住登记业务。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新疆公安微警务”注册
1.扫描二维码
2.“新疆公安微警务”进行注册
3.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4.手机号登陆
二、出租房屋登记操作步骤
1.登录“新疆公安微警务”,点击“便民事项”按钮,选择“出租房屋登记”功能。
2.出租人点击“出租人”按钮进行操作,如下图所示。
3.进行人证核验,如下图所示。
4.出租人可选择出租房屋登记、出租房屋注销、承租人登记、承租人注销、生成出租房二维码5项业务进行办理,如下图所示。
5.承租人本人选择承租人登记、承租人注销2项业务进行办理,如下图所示。
三、申报暂住登记操作步骤
1.登录“新疆公安微警务”,点击“便民事项”按钮,选择“申报暂住登记”功能。
房主点击“房主”按钮进行操作,如下图所示。
进行人证核验,如下图所示。
房主选择流动人口登记、流动人口注销、生产房屋二维码3项业务进行办理,如下图所示。
流动人口点击“流动人口”按钮进行操作,如下图所示。
流动人口可选择流动人口登记、流动人口注销2项业务进行办理,如下图所示。
四、民警提醒,敬请遵照执行
(一)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来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流动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自觉报告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及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报告承租人信息,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报送承租人离开的信息。
(三)及时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其他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个人和单位要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应当依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报送居住人员的相关信息;流动人口离开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